2008年4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扣缴营业执照造成财产损失,谁赔偿?
    姜先生问:
    个体工商户郎某在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经营冷饮的营业执照,确定经营地点为某市红星路市场第一个摊位。在红星路市场第二个摊位经营果品的个体户秦某侵占了郎某的摊位,双方发生争执。某日上午,某区工商局所属红星路工商所在解决此纠纷时,责令秦某、郎某停止营业,并扣缴双方的营业执照。郎某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发回营业执照并赔偿因停业三个月损失的营业利润4200元、摊位租赁费600元及因停业造成已配制好的冷饮不能售出的损失46.50元。我想请教: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秦某是否应参加到诉讼中来?还有,郎某提出的损失赔偿,法院都能支持吗?
    本报释疑:首先,秦某应参加诉讼,因为法院的判决结果与秦某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其次,区工商局应对郎某停业期间的租赁费600元及直接损失46.50元给予赔偿。而对其三个月未能营业损失的4200元利润不予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6款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责令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600元的摊位租赁费即属此项开支。同条第7款规定:“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可见有关部门不对间接的非必然性的损失予以赔偿。郎某主张的4200元的营业利润是可期待利益,不属于必然、直接的损失,所以不予赔偿。